良民証是証明一個人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之公文書的俗稱,各地官方有不同的稱呼。在臺灣,官方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香港稱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澳門稱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行為紙)。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用途純粹是為了到(某些)國家或地區旅遊、移民、留學、工作等用。要申請進入一些管制區或應徵某些行業(如教育業)時,也需辦理申請良民証。
我公司代辦香港居民、澳門人和臺灣人在中國大陸居留期間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或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民間用語良民證)。服務區域包括但不限於:北京、上海、福州、廈門、福建、廣州、深圳......
發送下列資料掃描件至我公司辦理:
證件樣本:
辦理時間:
- 普通服務 20個工作日
- 加急服務 10個工作日
辦理範圍:
- 中國大陸所有城市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在臺灣辦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備妥下列資料至戶籍地警察局辦理:
1.申請書1份。
2.應備證明文件:
- 本國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持戶口名簿辦理者須另出示有相片之證件)。
- 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各1份。
- 正本驗畢歸還,需加註英文姓名者,請另檢附護照基本資料頁正本或影本。
3.證書費:
- 國內申請:每份新臺幣100元,可報值郵寄至本局,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戶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國外郵寄申請:每份美元7元(港澳地區每份美元6元)(均限紙鈔,已含國際航空掛號郵資)。
4.非本人申請者,請另檢附申請人印章或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1份(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承辦單位(外事警察)一覽表
單位 地址 電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02)23817494
臺北縣警察局外事課 臺北縣板橋市民族路57號 (02)29594811
桃園縣警察局外事課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號 (03)3335107
新竹縣警察局外事課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2號 (035)557953
新竹市警察局外事課 新竹市中山路1號 (035)242103
苗栗縣警察局外事課 苗栗縣苗栗市中苗里府前路2號 (037)356950
臺中縣警察局外事課 臺中縣豐原市中山路225號 (04)25285475
臺中市警察局外事課 臺中市文心路二段588號 (04)23273875
南投縣警察局外事課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9號 (049)2234302
彰化縣警察局外事課 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二段778號 (04)27619872
雲林縣警察局外事課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00號 (05)5329033
嘉義縣警察局外事課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05)3620220
嘉義市警察局外事課 嘉義市中山路195號 (05)2220772
臺南縣警察局外事課 臺南縣新營市中正路3號 (06)6354531
臺南市警察局外事課 臺南市南門路37號 (06)2229704
高雄縣警察局外事課 高雄縣鳳山市光遠路388號 (07)745283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 (07)2215796
屏東縣警察局外事課 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19號 (08)7336283
宜蘭縣警察局外事課 宜蘭縣宜蘭市渭水路23號 (039)353921
花蓮縣警察局外事課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038)224023
臺東縣警察局外事課 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68號 (089)334756
澎湖縣警察局外事課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 (06)9270870
現居香港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申請人應親身前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四樓「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辦理手續。
該辦事處接受申請連同繳費的辦公時間如下: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十五分*
- * 警察總部出納部於下午一時至二時及下午五時後將會停止接受繳款
- 星期六,日/ 休息
- 公眾假期 休息
申請人應攜同下列文件:
已填妥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表;
- 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的旅行證件;
- 由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發出的信件,正本及影印本(每位申請人一份影印本)。信件須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需要檢視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 倘若信件並未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則須提供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證明他或她與主申請人的關係;
- 辦理申請費用每位港幣二百一十元。可用現金、八達通卡、易辦事或支票繳付。如以支票繳付,請將支票劃線及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收款人。本處並不提供八達通卡增值服務。
申請人如欲預約,可於預約時間至少一日前致電2396 5351自動電話預約系統辦理手續。
申請人必須同意接受印取指模,並須簽署一份授權書,授權香港警務處保留其指模及同意香港警務處不需預先諮詢其本人情況下向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披露他或她在香港的犯罪紀錄詳情。
- 如果申請人在本港並無犯罪紀錄,會在四星期內將證明書以掛號函件直接通知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
- 如果申請人有犯罪紀錄,在同一期間內會有掛號覆函通知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及申請人不能發給「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並且列出犯罪紀錄資料。
- 倘若申請人現正接受香港警務處調查,或是香港刑事 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 的人士,其申請將不會進一步處理,直至有關事件結束。本辦事處將發出信件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有待事件結束。當再沒有其他未完結事件,本處將依據上述第六及七 段發出證明書或信函。
由於辦理申請需行政費用,警務處處長可能向申 請人收取費用。在大多數情況下,每頁所提供資料的收費與政府現時所收取的每頁影印本收費相同。
如有疑問,可寄函辦事處,電郵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致電2860 6557 ,或傳真2200 4321查詢。
在海外申請香港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申請人須以書面去信: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四樓警務處處長(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行政主任收啟)。申請人可安排將申請遞交至上述地址或將申請放入設於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一樓的投遞箱內。
申請人必須呈交下列文件:
- 已填妥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有效旅行證件的影印本。
- 由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發出的信件的影印本。信件須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需要檢視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 倘若信件並未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則須提供文件(影印本)證明他或她與主申請人的關係。
- 由申請人現居地當局認可的警察或執法機構替申請人印取的全套手指模。全套手指模應包括申請人每隻手指的指紋,以及其左、右手的四指平印及左、右姆指平印。這套手指模須由該機構證明屬實。此項證明須清楚說明:
- 替申請人印取手指模的人的姓名及職級;
- 該警察或執法機構的全名,並蓋上機構印章;及
- 印取手指模的日期及地點。
- 未有清楚顯示上述證明的手指模將不予接納。由申請人本人、法律代表或私人/商業機構印取的手指模亦不予接納。
- 銀行匯票,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收款人及必須在香港支付,每份申請的費用為港幣二百一十元。香港註冊銀行發行及認可的個人支票(以港幣支付) 均可接受。
如果申請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申請人另須遞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該譯本需由簽發當局或政府認可的翻譯機構核實。
申請人須下載有關文件,簽署同意接受套取指模書,填妥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表 (網上表格)及申請人資料填報表 (網上表格), 並與申請文件一併寄回。申請人須授權香港警務處保留其指模及同意香港警務處不需預先諮詢其本人情況下向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披露他或她在香港的犯 罪紀錄詳情。如本處在收到申請時未有接獲上述文件,在接納其申請後,有關表格將郵寄予申請人。
- 如果申請人在本港並無犯罪紀錄,本處會在四星期內將證明書以掛號函件直接通知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
- 如果申請人有犯罪紀錄,在同一期間內會有掛號覆函通知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及申請人不能發給「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並且列出犯罪紀錄資料。
- 倘若申請人現正接受香港警務處調查,或是香港刑事 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 的人士,其申請將不會進一步處理,直至有關事件結束。本辦事處將發出信件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有待事件結束。當再沒有其他未完結事件,本處將依據上述第六及七 段發出證明書或信函。